我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集團官網發布《龍巖市百通融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征集保障房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方案公告》,至收件截止時間,我司共收到兩家機構提交的參選方案,因參選方案不符合我司公告所列要求,現發布此補充公告,重新征集“保障房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發行方案,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方案提交人基本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相應業務的承銷資格,并提供證明材料(加蓋公章);
3、中國證監會2023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達BBB級及以上的;
4、良好的商業信譽,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20年以來具有成功發行保障房資產證券化產品承銷操作經驗;
5、提供不少于2名注冊發行、承銷項目全職工作人員信息,工作人員必須具有3年以上承銷債務融資工作的經驗,并須保證項目主要成員在項目實施期間的穩定性。
6、接受單家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聯合體(由2-3家組成)兩種形式提交方案,一家證券公司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形式參與。聯合體需明確牽頭方,聯合體各方均需具備相應業務的承銷資格,其他基本條件以牽頭方條件為準。
二、方案的基本要求
(一)項目具體需求說明
龍巖市百通融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AA+)或龍巖鐵路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AA)以其合法擁有的保障房項目未來銷售收入為本次ABS的基礎資產,發行規模不超10億元(具體以現金流測算和審批為準);方案設計首先要具備可行性,且合法合規、不與現行政策相違背。
(二)保障房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方案要素
1、基本要素,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主體、發行規模、期限、發行方式、交易結構、預計發行利率、資金用途、還本付息方式、增信措施及擔保措施、增值服務等。
2、交易結構圖及交易結構安排說明。
3、產品總成本的控制額及構成(含承銷費率、利息、手續費、稅費等),發行利率、發行期限合理,盡可能降低融資成本。
4、具體工作時間安排:辦理時限,在融資方案中明確從項目啟動到具備發行條件的時間安排,包含明確各時間節點時限。
5、若需有權部門出具文件或批復等書面材料的,須列明出具部門、書面材料內容。
6、承銷費支付方式(是否同意分期支付)。
7、融資保障措施(是否余額包銷承諾、其他保障措施)。
三、方案遞交文件內容
1、授權委托書;
2、營業執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資質證書、2021-2023年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分類結果證明等;
3、發行方案;
4、項目團隊介紹(附相關團隊能力證明材料介紹),是否在本地設置機構或現場辦公。
5、方案提交人承諾函,承諾負責統籌協調計劃管理人、現金流預測機構、債項評級機構、律所等所有中介機構的各項工作及此次保障房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報批工作。
6、上一年度及當年截止評選上一月底,同主體評級同品種債券的承銷發行業績明細表(按區域分為全國、福建、龍巖三張表)。業績以wind查詢結果為準,方案提交人需提交wind查詢結果并加蓋公章,查詢路徑為債券專題-一級市場-承銷統計-ABS項目承銷排名,任意區間選擇2020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日上一月末,基礎資產類型選擇“棚改/保障房”,選擇“合并母子公司”,提取數據后按項目只數排序。
7、上一年度積極為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國資委通報表揚的情況。
注:上述文件均須加蓋公章,格式均由方案提交人自擬,但內容不得與本公告有實質性的違背和抵觸,否則視其遞交文件為無效。
四、方案遞交時間
請有意向參與上述保障房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承銷機構,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將發行方案一式六份(正本1份,副本5份),以密封并加蓋公章及騎縫章的形式寄出,以寄出時間為準。收件地址: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金雞路交通大樓809室;收件聯系人:鄒先生,聯系電話:13685950571;保障房項目資料聯系人:孔女士,聯系電話:15860185511。
五、制約條款
(一)方案提交人提供的方案中所列各項承諾,中選后該類承諾我司均列入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的相關條款中,對承諾未兌現的,視為違約,將列入龍巖交發集團黑名單,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在開展融資合作的過程中,因承銷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場的原因),產品未能如期發行的,取消該承銷商未來三年參與龍巖交發集團組織的融資計劃比選資格,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在開展融資合作的過程中,因承銷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場的原因),未按提交的方案中明確的時間安排完成產品發行,且期限超過1個月以上的,將在下一次融資合作評分融資效率中扣減5分,并視情形扣減5%的承銷費。
(四)若承銷商出現以上(一)至(三)條情況任何一項或因自身原因在中選后6個月內未能完成項目申報工作的,我司將有權單方解除合作,并在最終得分前三的方案提交人中選擇一家繼續開展融資工作。
以上制約條款將寫入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中。
六、其他事項說明
(一)本產品專項計劃托管/監管銀行由發行人確定,計劃管理人根據相關要求代表專項計劃簽署托管/監管協議,相關費用從專項計劃資產列支。
(二)承銷費(包含計劃管理人、律所、現金流預測機構費用)以年化率/千分比進行報價,有效報價區間為0.8‰/年—1.4‰/年(含0.8‰/年及1.4‰/年),超出有效報價區間則該方案無效。律所、現金流預測機構由方案提交人在方案中推薦,具體支付方式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
(三)債項評級機構由發行人聘請并支付費用。